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频道
分享到:
东莞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试行)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3-08-02 03:01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

第二条东莞市卫生局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是东莞市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

第三条市卫生局成立东莞市卫生系统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系统的阳光用药工作,对全市医疗机构执行阳光用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研究和解决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东莞市卫生系统阳光用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技术指导和综合评估,接受全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技术咨询,对全市阳光用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阳光用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用药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把阳光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阳光用药监控小组(以下简称监控小组),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任组长,由医务、药学、信息、纪检监察、院感等部门的人员和临床专家组成,开展日常工作。未设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阳光用药日常工作。

第七条监控小组的职责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每月将本单位上月阳光用药信息报送市卫生局;定期对本单位阳光用药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进行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监控小组应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临床阳光用药管理;定期开展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监控,处方点评等工作;定期开展临床用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监控小组每季度应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药品,抽取相应病历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医疗机构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中的辅助用药、抗菌药物,可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对使用上述辅助用药、抗菌药物用量前几名的医生,由监控小组向医生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医生本人写出使用该药品的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医生本人向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或者在医疗质量会议上陈述使用该药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三级管理的综合医院≤20%;二级管理的综合医院≤25%;其余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3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5%。(注:核编床位数700张以上按三级医院管理,核编床位数300-699张按二级医院管理,少于300张核编床位数按一级医院管理)。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在全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监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归类及上报,确保信息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电子监察系统开通医院领导、医务、药事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线监控界面,便于医院管理人员及监控小组掌握各科室的用药信息,对用药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并在院内通报。暂时没有条件建立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其监控小组每月应将监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在院内通报并每季度报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操作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对该系统的使用人进行相关培训,严格管理使用权限,杜绝数据信息的不正当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阳光用药奖惩制度,将阳光用药情况纳入医德考评内容,同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挂钩。

第十六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监控小组发现的突出问题、药品动态监管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及举报反映的药品使用问题等,进行干预并有针对性地核查,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定期对各医疗机构执行阳光用药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对执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整改并进行通报,严肃查处药品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网站地图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TEL:0769-2328111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0
主办单位: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备案号:粤ICP备19146426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