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确保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勤政为民、秉公执法、廉洁行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与时俱进,现再次重新修订《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暂行)》。
一、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党风、政风、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领导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具体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政治学习和教育,每季自查小结一次,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政策和规定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年度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在医疗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文明行医、严格执行保护性的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和医密;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努力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东莞市卫生系统关于政务、院务公开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行公开,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诚聘社会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病陪人座谈会,每半年分别进行一次社会走访活动和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询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医院的服务工作,群众对单位服务综合满意度达85%以上。
(五)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挺身而出,服从组织调遣、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
(六)礼貌接诊、文明待人,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一视同仁。要主动关心体贴患者,主动与患者亲属联系、沟通,有问必答,不推诿、不训斥、不刁难患者,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随意将医者的意志强加于患者。一切以患者和集体利益为重,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合力共事。
(七)要进一步搞好门(急)诊的分诊、导诊服务,完善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基本上消除门诊“三长一短”现象(患者挂号、计价、取药排队时间过长,医师为患者诊察时间过短)。
(八)坚持医疗原则,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防止药物滥用。对患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不滥用贵重药品(含进口药品)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维护患者各种利益,确需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设备检查时,必须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九)各医疗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医疗机构、大型设备、医疗技术应用以及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将科室、业务用房承包或变相承包给职工、社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严禁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与个人、私营公司合作经营仪器检查项目;严禁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坚决打击和取缔辖区违规经营和非法行医活动。
(十)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所签署的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或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十一)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急诊病人不受区域医疗限制,任何医院不得以“地段”为由推诿病人。院内各科室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拒收病人。首诊医师要及时检查处理,对确需住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如无床位时,要及时报告医务科(股)或院领导,不得随意将病人推走。
(十二)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擅离岗位,凡遇有突发事件和对需要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保持病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十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合同和药品作价政策,不得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包括医用高值耗材应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十四)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用药只能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不得将保健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购进医院药房药库。提供给患者的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任何科室、个人均不得擅自采购和推销。
(十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参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所谓“义诊”、“咨询”和“学术”活动。由学术团体组织并得到企业、公司赞助召开的学术会议、学习培训、出国考察等,参加人员一律由单位确定,个人不能擅自私下接受邀请。
(十六)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主要药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设置电子屏幕或电脑查询系统进行公示,继续坚持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自行调整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十七)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准入制度开展服务项目。在开展特需服务时,必须是在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能以特需服务冲压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将基本医疗服务按特需服务收费。
(十八)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医药费用收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十九)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必须由单位收费处(室)统一负责并须开具发票,任何业务科室及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向患者收费。挂号处、收费处工作时间应备足零钱,收费人员不得以无零钱为由拖欠或截留患者的交费余款。
(二十)在医疗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不得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和贵重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交本单位指定部门处理。
(二十一)设备购置、基建和装修工程要严格执行市有关规定。达到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疗设备器械、基建或装修工程要按规定分别纳入政府采购和参加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实行货比三家的要由集体研究,择优确定。严禁拆解工程,规避招标和领导亲属承包单位基建装修工程及设备购置。实施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的项目必须按货比三家,集体讨论,择优确定。
(二十二)严禁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费”和“好处费”。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折扣或让利,一律要如数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并如实入账,不得私分或占为己有,各单位及其科室禁止设置小钱柜。
(二十三) 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任期内或退休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市内其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在职医务人员业余从医(服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安排,有组织地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 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本单位以外的地方从事有偿医疗活动。
(二十四)各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派出或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技术性指导等工作,必须由单位与对方单位之间进行,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任何业务科室与个人均不得私自聘请院外人员或派人到院外从事会诊活动。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穿着制服,持证执法,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二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任职管辖的地区和单位内为单位或亲属谋取任何利益及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七)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和被监督对象及医疗单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原材料等,或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谋取私利。
(二十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含卫生监测人员)不准与被监督、监测单位或个人建立经济关系,不准在被监督、监测单位兼职或担任有报酬的职务;不准接受礼品、礼金,不准接受被监督、监测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等各种消费活动。在监督、监测期间,不准在被监督、监测单位用餐,遇有与监督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十九)严禁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三十)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禁奢侈享乐,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公费旅游。凡是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工资补贴不能依时足额发放的,不准建办公楼,搞非业务性装修和购买轿车。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没有执行第一项规定,群众意见较大的,综合满意度达不到85%的,不能参与本年度市以上的评先评优活动。干部职工对班子满意度达不到95%以上的单位正副职领导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没有执行第二项规定按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按《东莞市卫生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有关条款处理,取消单位参加当年所有荣誉的评选资格,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领导也不能参与当年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工作人员对病人服务态度差、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影响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向患者公开道歉外,扣发1—3个月的廉勤奖和当月奖。对泄露患者隐私和医密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廉勤奖和当月奖、在单位内通报批评。违反医德规范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执行第四项规定,没有实施政务院务公开或社会监督机制不落实的单位,正职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群众对医院的服务综合满意度达不到85%以上的,取消单位参加当年所有荣誉的评选资格,单位正副职均不能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
(五)没有执行第五项规定,情节较轻的,给责任人警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重的,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对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服务态度差,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等现象的以及集体观念不强,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扣发1—3月廉勤奖;情节较重的,扣发3—6月廉勤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没有执行第七项规定,门(急)诊制度不落实、造成群众意见大的,按责任分别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重或属屡犯者,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通报批评。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按责任分别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行政警告、除责令纠正外、取消当年所有荣誉的评选资格、扣发3—6个月廉勤奖和当月奖、通报批评。对不听劝告,仍搞科室、门诊部承包或变相承包、挂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药品和仪器检查开单提成,对医疗市场监管不力,辖区非法行医活动泛滥的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警告、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重的,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申报技术职称2—5年;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给责任人警告、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重的,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务2—5年;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管理不善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三项规定,按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视情节轻重,按责任分别对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对私售药品和卫生用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延迟其申报技术职务2—5年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按责任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对私自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公司、企业邀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术培训、出国考察的人员给予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务2—5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十五)违反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除按《价格法》之有关条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单位领导警告、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六)违反第十九项规定,除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外,没收违纪所得。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严重或属屡犯者给予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开除处分。
(十七)违反第二十项规定,对收受“红包”和回扣,按《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收取“好处费”或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除对责任人责令如数退还外,给予警告或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重的扣发6—12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第二十一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按责任分别对有关领导警告、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违反第二十二项规定,按《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违反第二十三项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扣发3—6个月廉勤奖和当月奖;屡犯不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第二十四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或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较严重的,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多次劝阻无效或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开除处分。对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按《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违反第二十五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扣发1—3个月廉勤奖、当月奖,经劝阻无效,属屡犯者,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2—5年或撤销监督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二十三)违反第二十六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违反第二十七、二十八项规定,除如数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扣发3—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免去职务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给予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收受“红包”回扣的,按《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违反第二十九项规定,按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二十六)违反第三十项规定,按责任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扣发3 — 6个月廉勤奖、当月奖,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附则
(一)以上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东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制定的《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廉医三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办法(暂行)》(东卫[2003]287号)同时作废。
东莞市卫生局
二OO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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