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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3-09-16 07:34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规范管理,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服务、为民的医疗卫生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教育谈话为学习教育性措施,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为警告批评性措施,函询为书面调查性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和函询的范围为卫生系统各单位(下称各单位)正、副职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和敏感岗位人员,以及局党组决定认为需要的人员。

第四条 廉政谈话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采取坦诚布公、平等相待的方式进行,做到以法为教、以理服人、严格要求、指出错误、严肃批评,帮助谈话对象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五条 教育谈话一般安排在:

(一)某单位出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关规章制度出现偏差时;领导班子不团结、凝聚力和战斗力缺乏时;单位管理混乱、风气不正、干部职工和社会议论反映较大时;该单位一年内被多次举报或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但尚不构成违纪等党风廉政建设或行风问题时。

谈话对象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主谈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

(二)对党员、干部新提拔任用或工作变动时。

1、谈话对象为新提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单位正、副职领导和局机关科级人员。

主谈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

2、谈话对象为新提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单位内设部门科级人员。

主谈人为局分管人事负责人或局党组委托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3、谈话对象为新提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单位内设部门股级人员。

主谈人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等专题活动时。

谈话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主谈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

第六条 教育谈话内容为:

(一) 进行政治思想和行业作风,以及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二) 对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提出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政、勤政和廉洁自律要求。

(三) 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第七条 警示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和倾向时。

谈话对象为有违纪苗头和倾向的党员、干部。

对各单位正职领导谈话的主谈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对各单位副职领导及以下级别人员谈话的主谈人为局法制监察科负责人。

第八条 警示谈话内容为:

(一) 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今后工作重点或努力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二) 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安排在有轻微违纪现象或错误行为发生,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时。

谈话对象为有轻微违纪或错误行为的党员、干部。

对各单位正职领导谈话的主谈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对各单位副职领导及以下级别人员谈话的主谈人为局法制监察科负责人。

第十条 诫勉谈话内容为:

(一)针对存在问题,帮助相关人员认清行为性质、违反党政纪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措施。

(二)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提出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在日常工作考核、干部考察、民主评议、专项检查以及信访工作中,发现违纪线索或不良现象,经调查核实需要谈话或函询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谈话或函询。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廉政谈话或函询的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和函询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其中,教育谈话中的任前谈话由局人事科组织,局法制监察科配合进行。

廉政谈话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谈话记录要有主谈人、谈话对象和有关人员签名。回复函询的书面材料要有被函询人签名。谈话记录和函询材料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整理保存。

第十五条 实施谈话前,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将谈话时间、地点、主题、主谈人和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接受谈话。

实施函询前,将函询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必须按时回复。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依时接受谈话或回复函询的,应提前向局纪检监察部门请假或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进行谈话或函询时,谈话或函询对象必须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和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谈话或回复函询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故意隐瞒事实、欺骗组织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谈话和函询结束后,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谈话人或函询部门应负责地向谈话对象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涉及范围内予以澄清;谈话或函询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督促谈话和函询对象高质量完成整改。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局党组的意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和函询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一条     附件1

廉政谈话情况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 谈 人

 

单位及职务

 

谈话对象

 

单位及职务

 

记 录 人

 

单位及职务

 

谈话类别

A:教育谈话 B:警示谈话 C:诫勉谈话

主题

 

谈话简要情况

 

签名

主谈人

 

谈话对象

 

记录人

 

其他人员

 

备注

 


附件2

廉政谈话通知

                

根据《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经研究决定对            进行廉政谈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话时间:                    

二、谈话地点:                      

三、主 谈 人:                      

四、谈话类别: A:教育谈话 B:警示谈话 C:诫勉谈话

五、谈话对象:                                   

                                                  

六:其他参加人员:                               

请通知以上人员准时参加谈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函询通知

        同志 :

根据 《东莞市卫生系统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经研究决定对你就以下问题进行函询,请实事求是地作解释和说明,于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局法制监察科。

主要问题:

1…………

2…………

3…………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东莞市卫生局法制监察科

                                  


 

附件4

诫勉谈话和函询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职称

 

方式

A:诫勉谈话       B:函询

主要问题

 

 

 

 

法制监察科

意见

 

 

 

   

局纪检

负责人意见

 

 

                                          

局主要

负责人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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