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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6条关于“非法行医罪”定义及司法解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3-06-14 08:52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4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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