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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2014-12-30 16:00
  • 来源: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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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明确市镇两级卫生监督职能的通知》(东卫〔2014110号)的要求,自201514日起,我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东莞市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共场所以及经营场所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

2. 各镇街(园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监督所直接监督范围之外的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

为做好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请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201514日起按以上职能分工到相应的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卫生许可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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