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被业内人士称为“预防医疗纠纷史上最严的法规”。近期,市卫生监督所就根据该《条例》处理了一起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双罚的案件。
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未按规定书写病历、使用不合格药品器械、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等看似“小事”,却会引发医疗纠纷的违规行为不再束手无策。现在可以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而且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双罚”。更显严历的是,按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这些“小事”进行处罚,是责令改正的同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没有了以往部分卫生法规规定的“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说辞。
2018年10月,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市卫生健康局转来的一则群众投诉,投诉者张某反映东莞A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在张某父亲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而致其父亲死亡的行为。经查实:A医院尹医生在张某父亲病情发生变化,病情危急之时,未按规定下达《病重(危)通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病情,执法人员认定A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尹医生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的规定,分别给予A医院及尹医生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医患矛盾不断激化,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医疗纠纷的调解难度越来越大。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医院、医务人员的声誉和形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号称是预防医疗纠纷史上最严的法规,但法律也是“双刃剑”!医疗纠纷,不可能完全单方避免,严格自律,依法执业,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