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新华社2月12日受权播发条例全文。该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该条例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或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处罚。如对防“艾”不力的政府官员追究责任、对造成疫情蔓延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等。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也同时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必须遵循尊重与保密原则,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艾滋病这一重大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法规,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也是政府履行其在艾滋病防治方面各项承诺的一个具体体现。它将诸多的艾滋病防治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艾滋病防治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必将对促进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防疫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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