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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应注意这些...
  • 2024-12-20 16:5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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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什么是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利用互联网技术,使得诊疗活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医疗机构,而是可以跨越空间的限制,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

  02 开展互联网诊疗需要注意些什么?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取得互联网诊疗资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应提交申请,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向登记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命名为“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二)诊疗范围和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过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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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员管理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在线开具的处方经药师审核。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的执业医师;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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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医疗文书管理

  病历: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要求,为患者建立和管理电子病历。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处方。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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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系统和信息安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有合作协议(明确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应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的,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应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等相关执业信息。

  注:文中使用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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