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场所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渠道,202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581件系经医务人员报告发现。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
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一些监护侵害案件,家长极力隐瞒犯罪行为。
强制报告义务为法定义务,其履行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阻碍义务履行。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应牢固树立报告意识,严格落实制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制度落实提供充分的便利和保障。

案例回顾
正面案例:
姚某甲与姚某乙(案发时14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其强奸姚某乙的事实并赔偿8万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报告。(本案是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典型案例。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检材等易灭失证据,对于及时揭露、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2023年3月22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案是最高检发布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反面案例
某妇科医师在未成年患者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检察机关要求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孙某汝强奸案位列其中。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日,辽宁省东港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3月21日,东港市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孙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在东港市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东港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门诊接诊医务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问题后,向东港市卫生健康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要求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东港市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医护人员负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时报告的义务。
医护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及时发现、阻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持续侵害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哪些属于疑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情形,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属于必须报告情形,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此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护人员强制报告不仅是帮助使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民营、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均应严格落实强制报告法律规定。对于落实不力、瞒报、不报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所属医疗机构依法追责。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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