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小关和小罗是男女朋友关系。小罗意外怀孕后,不想那么早要孩子,遂来到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院担心男友小关想要孩子,怕其闹事,故要求男友小关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么,男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有效吗?下面卫监君为您详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书面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修改为“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如果患者是一个有同意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应优先告知患者,并由其本人同意。如果患者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精神病等)的情形下,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取得患者近亲属同意,紧急情况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至于其他授权委托人,则必须有授权明确的委托书,此时被委托人的同意才有效。本案中,小关和小罗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无授权明确的委托书的情况下,男友的同意无效。
至于医院担心男友小关想要孩子,怕其闹事,则是院方的法律意识欠缺。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然而,生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妇女在生育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我国法律又特别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则进一步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妻子不经过丈夫同意终止妊娠是合法的,是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因此,医院为妻子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本案例中,小关和小罗只是男女朋友关系,小关更是没有任何的合法理由阻止其女友做人流手术。所以,无论小关签字还是不签字,小罗都有终止妊娠的自由。
如果医院只取得了男友的同意,而未取得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则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医院处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同时,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涉事医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