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企业劳动者的流动性加大,企业陆续会迎来劳动者的离职潮,不少劳动者年后就不回来上班了,可能招呼都不打,这种“说走就走”的洒脱已经成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大难题。东莞,作为制造业名城,外来务工人员俨然成为城市发展的中坚力量,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任务则更加繁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下几个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知道:
一、劳动者的离职需要做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所以,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对于“说走就走”的劳动者怎么完成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离职的时候,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在90日内,就可以作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无需再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告知劳动者在离岗前需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于已经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尽可能联系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电话、微信、短信、信件等),并保管好相关凭证。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熟悉《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劳动者入职,在职期间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全方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年底“不告而辞”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分清责任,减少企业风险和负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同时,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