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导言: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某些行政类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起点,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获得政府信息的重要一环。那么,如果我们想知道与自己有关的政府信息,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通过什么方式提出,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如何才能高效地获得政府信息。
1.什么是政府信息?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什么材料?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特别提示:而要做到有效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就要找准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具体主体。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进而向该确定主体提出具体的申请。
3.申请范围是什么?
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特别提示:申请人应确定申请的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如超出《条例》定义范围或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
4.救济途径有哪些?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示:《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描述五花八门,使得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异常复杂,不断引发申请人与信息公开部门之间的纠纷。因此,为尽量避免纠纷,申请人均应该依据《条例》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也应该依据《条例》进行依法答复,真正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