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正在经营电影院,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能出示2021年和2022年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该单位不能出示2021年及2022年的卫生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该经营单位对执法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自觉履行,并配合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是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例中常见的违法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条文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关于卫生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公共场所包括游泳场所、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方面,它们有着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员相对集中,流动性大;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等。提供给顾客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是依法经营的前提,也是有效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未按要求进行卫生检测,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可能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传染病传播,危害群众的健康。
虽然卫生检测是一件老生常谈的事情,但执法人员在对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仍时有发现个别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共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树立卫生安全意识,必要的卫生检测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经营场所的自我监督手段,能够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