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也将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调整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分析相关内容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艾防工作。
一、《传染病防治法》中与艾滋病防治直接相关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直接提及艾滋病的有两条,一是第三条,仍将艾滋病作为乙类传染病,也就是艾滋病是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二是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与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相比,本次修订的结构和内容变化很大,但与艾滋病直接相关的这两条表述没有变化,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艾滋病防治的持续重视和总体策略的连贯,也说明社会对艾滋病防控成效是高度肯定的。
二、在工作方针、原则和机制方面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的前提下,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指导。
三、在推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创新方面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要求,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承担艾滋病综合医疗服务的医院与定点医院的转诊和会诊机制,将承担艾滋病诊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管理范围。
四、在保障合法权益和履行义务方面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创新防治工作模式方面
通过对近些年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实践的提炼总结,一些成功经验做法被纳入到《传染病防治法》中。一是多部门协作。强调多部门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相关内容在艾滋病防治实践中已成为常态,例如,2015年《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2019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关于社会综合治理以及保障药品稳定供应等内容。二是多病同防。强调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预防、控制工作。此外,在疫情公布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通过分析可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保留了修订前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表述,体现了国家对艾防成效的充分肯定和对防治工作的持续重视,同时也有一些新的要求。既然《传染病防治法》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上位法,那么依据相关新要求,下一步,《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也应会被提上日程。
(来源:中国疾控艾防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