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3 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 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3.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 health problems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6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 management for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 water safety 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
3.7 水质监测与检验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determination
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
3.8 突发水污染事件 emergency event of water supply pollution
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9 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 surveillance for drinking water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
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3.10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waterworks staff who may contact the supplied water
是指从事制水、取样、化验、水池水箱清洗、管网维修等工种中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人员。
4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
4.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饮用水应保证安全;在居民取水点所取得的水,在任何时间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区内不应暴发或流行因饮用水质量而引起的水源性疾病。
4.2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对水源到居民取水点所有供水主要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和运行监测,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水质持续地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
4.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方法参见附录A.1
5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水源水质量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的上游。
5.2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水源性地方病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5.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当地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主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4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5.4.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5.4.2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不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应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应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5.4.3 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5.4.4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扩大范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5.4.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参照5.4.1和5.4.2的要求进行管理。
5.4.6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破坏和水量流失。
5.5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5.5.1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5.5.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5.5.3 在地下水取水影响半径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渗坑或渗井中。
5.5.4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6.4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6.5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
6.6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持续消毒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6.7 生活饮用水输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应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6.8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这些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6.9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应与当地公共供水系统连接。
6.10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检修与检验的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11 各类储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6.12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等在投产前,或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6.13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备。应备有安全防范和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6.14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一级保护区水域中。
6.15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应铺设污水渠道。该区域内如种有树木花草或农作物,不应喷洒有毒害农药。
6.16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6.15条的要求相同。
6.17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7 水质监测与检验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需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监测检验资料,以便了解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供水的最后环节,应经监测和检验证明供水能保证安全时才可向居民供水。
7.1 集中式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和居民取水点的取样点布置、采样频率、检验指标选择、合格率计算以及评价方法可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本规范的附录A.2是一般情况的水质监测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7.2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功能,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7.3 集中式供水单位为控制制水过程中的水质,应进行有效的运行监测以调节处理技术。运行监测的指标和频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附录A1中有关内容可以作为运行监测指标选择的参考。
7.4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需按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进行。检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中不含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可参考同类国家标准方法进行。
鼓励有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在线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能更及时反映水质存在的问题。
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可以采用简易检验方法或者速测箱方法,但这些方法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7.5 集中式供水单位因条件限制,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水质检验能力者可以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要求同7.4节。
7.6 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点数量和布局、监测指标选择,监测频率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7.7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资料及其月报、年报、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报告等应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8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
8.1 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原则按附录A.3处理。
8.2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制定本单位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和演练;对可能引发污染事件的风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8.3 当发现污染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有责任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报告时限和内容如下:
8.3.1 初次报告:应在发现事件2小时内完成。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程度、影响人口、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情况以及近期供水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情况;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就诊医院、临床诊断;饮用水污染物的可疑种类和现场快速检验结果;事件发展趋势及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
8.3.2 阶段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至48小时内完成。包括现场控制情况、造成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过程和进展情况、物理、化学、微生物实验室结果、初步结论。
8.3.3 终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置后72小时内完成。包括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发生的确切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事件最终结论、经验和教训等。
8.4 事件发生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合作,查找污染原因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事态进展及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4.1 经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如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居民停止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检测方案,及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8.4.2 当确定供水水质污染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媒体通告居民在事件未解除前,不得饮用受污染的水。对可能存在严重污染的水源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供水设备、设施实施临时性封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8.4.3 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供水时,对供水水质应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8.4.4 根据供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检测的样本和频次,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4.5 当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以恢复供水时,应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供水。
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门应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接受卫生监督。
9.1 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时在以下方面应经卫生审查:
9.1.1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厂址选择,水厂设计与环境审查;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计;输配水管网设计以及水质检验设施。
9.1.2 竣工验收
9.1.3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
9.1.4 卫生许可证发放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前应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已具备上述9.1.1至9.1.3的各项资料;
(2)已经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管理人员;
(3)供水设备运行和效果正常;
(4)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2006》规定。
9.2 经常性卫生监督
已建并正常从事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在以下方面需经卫生监督:
9.2.1 水源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源水水质要求,或者经过综合、深度净化处理后能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9.2.2 检查水厂净化过程是否保证供水安全。
9.2.3 检查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水质检验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9.2.4 供水水质监督监测。
9.2.4.1 出厂水水质卫生监督检验
对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进行出厂水监测。监测项目为适合当地情况的常规检验项目以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非常规检验项目。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2次。
对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抽取部分水厂采样检验,抽取的比例不应少于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总数的10%。监测项目和频率同上。
9.2.4.2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监测
按供水区域的人口数估算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监测的样品数(参见本规范附录A.2中表5),监测项目和频率参照9.2.4.1节进行。
9.2.4.3 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
参照9.2.4.2节进行。
9.2.5 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数据评估
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应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评价。水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9.2.6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向供水单位及其当地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可提出提高饮用水安全性的建议。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是否向公众发布有当地政府确定。
10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10.1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应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10.2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工作。
10.3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应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应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附录A.1
(资料性附录)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制订
1.系统评价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的种类、危害程度、发生频率及其问题的性质,列出风险评价清单,重点要解决对饮用者健康构成威胁的重大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超标被视为有暴发肠道传染病风险的指标,常被列为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应该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该将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威胁的危险因素视作重点问题。对某些会产生严重水质感官恶化的问题也需重视。
风险度简化分级方法参如下:
风险度简化分级 生活饮用水供应中发现有不符合水质卫生标准要求时,需要将该超标物质或污染现象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其潜在威胁的程度进行评估。水源性传染病原体,有害化学物质是评估的重点指标。水质感官性状恶化致使饮用者不愿接受的也应列入风险评估之中。
为了便于对饮用水不安全性质有定量的估计,从而确定解决不安全问题的次序,首先应解决污染性质严重和频繁发生的污染问题。分级方法可参照表1进行:
表1 风险度分级简化方法
发生可能性 |
严 重 程 度 |
||||
不严重 |
略微严重 |
中等严重 |
很严重 |
灾难性的 |
|
频繁发生 |
|
|
|
|
|
很经常发生 |
|
|
|
|
|
经常发生 |
|
|
|
|
|
不常发生 |
|
|
|
|
|
难得发生 |
|
|
|
|
|
名词说明:
严重程度:不严重——无影响或未检出;略微严重——对少量人群有潜在危害(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对饮用者有轻度感觉);中等严重——对大量人群有潜在危害(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已使饮用者有明显感觉);很严重——对少量人群有潜在致命危险(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对饮用者有嫌恶感);灾难性的——对大量人群有潜在致命危险(或水感官性状改变使饮用者不能接受)。
发生可能性:难得发生——数年一次;不常发生——一年一次;经常发生——一月一次;很经常发生——一周一次;频繁发生——每日发生。
2.运行监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水质净化和输配水的各个环节应进行运行监测,以便掌握水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差错。运行监测应能及时指导净化和生产。运行监测采用的指标均为能反映水质特性、操作简便并能快速提供检测数据。供水的主要环节的运行监测指标选择举例见表2。
表2 运行监测指标选择举例
运行监测指标 |
原水 |
混凝 |
沉淀 |
过滤 |
活性炭吸附 |
消毒 |
配水 系统 |
pH |
|
√ |
√ |
|
|
√ |
√ |
浑浊度(或颗粒物计数) |
√ |
√ |
√ |
√ |
√ |
√ |
√ |
溶解度 |
√ |
|
|
|
√ |
|
|
溪/河流量 |
√ |
|
|
|
|
|
|
雨量 |
√ |
|
|
|
|
|
|
色度 |
√ |
|
|
|
|
|
|
电导率(或TDS) |
√ |
|
|
|
|
|
|
总有机碳 |
√ |
|
√ |
|
√ |
|
|
流速 |
|
√ |
√ |
√ |
|
√ |
|
净负荷 |
|
√ |
|
|
|
|
|
流量 |
|
√ |
|
|
|
|
|
水头损失 |
|
|
|
√ |
|
|
|
Ct值* |
|
|
|
|
|
√ |
|
消毒剂余量 |
|
|
|
|
|
√ |
√ |
消毒副产物 |
|
|
|
|
|
√ |
√ |
水压 |
|
|
|
|
√ |
|
√ |
* Ct=消毒剂浓度×接触时间
3.采取相应措施、制订管理方案 系统评价中列出存在的风险,分别制订在正常和意外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对风险性大的关键问题需采取多重预防措施以确保安全。在通常情况,应将预防致病微生物污染饮用水而引起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问题列为首要控制的关键问题。因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备水消毒设施,水厂净化处理和消毒、输配水管网末梢保持适量消毒剂余量等都是十分必要措施。
附录A.2
(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法
1 水源水水质监测
饮用水源水的水质监测点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应能反映水质总体性状。
设计水源水质监测时应因地制宜,既能达到监测目的又应节约资源。
1.1 水质监测点选择
1.1.1 以河流为水源的监测点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取水口上游主河道、上游支流汇入处、主要污染源(如上游工业区或上游城市排水)汇入前后处选择监测点。
1.1.2 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监测点
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能反映该湖泊、水库总体水质状况的采样点,流入湖泊、水库的主要河流入口处;湖泊、水库水出口处以及水源污染物来源处等。
1.1.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监测点
包括饮用水源水取水井,地下水主要补给源观察井,海水、农田灌溉水、工业和生活废弃物侵入的观察井等。
1.2 监测频率和采样时间
监测水样测定值的可信程度取决于该指标测定值的变异性和所采水样数目。可信限与样品数的平方成正比。在实际工作中,监测工作初期并缺乏参考资料时,应增加监测采样的次数,积累一定经验和监测数据并掌握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采样频率。
1.2.1监测频率
监测工作初期,如果缺乏相应确定采样频率的资料时,可参照表1所列参数采集水质监测样本。
表1 监测工作初期的采样参考频率
水源水种类 |
采样频率 |
积累一定经验和资料后 |
河流 |
二周一次 |
1~3月一次 |
湖泊、水库 |
二月一次 |
3~6月一次 |
地下水 |
三月一次 |
6~12月一次 |
1.2.2 监测采样时间
注意水源水质与环境条件的关系,应注意温度、季节、潮汐或人为污染的时间特征,以及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使监测资料能全面正确反映水质实际水平。
1.3 监测指标选择
监测指标的确定应能反映该水体水质的全面情况,能说明该水源水作为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必要时还需说明这些污染物的性质和来源。在考虑监测指标时,还要注意集水区的环境污染资料以及供水区的水性疾病资料。
1.3.1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选择需根据该水源水实际存在问题,例如,该地如果流行水源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则应将氟化物列为主要监测指标。
1.3.2 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反映水体基本情况的指标,例如水温、pH、浑浊度、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色、臭、总硬度、总碱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等,同时应包括当地实际问题有关的指标。
1.3.3 选择性指标
多种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中呈现局部或地区性分布,这类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例如,氟化物、砷、铬、铅、铜、锌、汞、镉、硒、其他金属、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洗涤剂、挥发酚类化合物、氰化物、多环芳烃、农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等。
1.3.4 其他指标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中可能会选用非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指标,这些指标可能反映水质污染程度,或者用作水质控制指标。例如,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溶解氧、总磷、总氮、叶绿素、优势藻浓度、电导率等可作为指标选择时参考。
1.4 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评价
1.4.1 水源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源水水质标准要求。当前,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中用作饮用水水源的指标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1.4.2 如果水源水质不能符合上述相应标准要求,则供水单位需提供能够去除超标物质的工艺和设备,能够将此种水源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GB 5749的各项规定。如果供水单位不能解决超标物质的净化问题,即出厂水不能达到GB 5749的要求,或者需采用的净化措施代价过高而不拟采用时,则该水源水不宜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2 出水厂水质监测
出水厂作为成品水供居民饮用,应全面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应能及时发现出厂水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保证居民饮用安全。
2.1 监测频率
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2所列频率采样检验,当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时,需适当增加采样检验次数。
表2 出厂水最低采样检验频率
指标类别 |
水厂规模(立方米/日供水) |
|||||
>50万 |
5万-50万 |
5000-50000 |
1000-5000 |
200-1000 |
<200 |
|
控制指标 |
每日2次 |
每日2次 |
每日1次 |
每日1次 |
每日1次 |
每周1次 |
主要指标 |
每月2次 |
每月2次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每季1次 |
每半年1次 |
全面指标 |
每年2次 |
每年2次 |
每年1次 |
每年1次 |
每二年1次 |
每二年1次 |
2.2 监测指标选择
监测指标应选择出厂水水质关键指标以及可能存在疑问的指标。表3所列为不同规模水厂可供选择的控制指标,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指标。
2.2.1 控制指标
表3 不同规模水厂出厂水控制指标选择
水厂规模 (立方米/日供水) |
控 制 指 标 选 择 |
<200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总大肠菌群)。 |
200-1000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pH、(总大肠菌群)。 |
1000-5000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pH、消毒副产物代表、总大肠菌群。 |
5000-50000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pH、消毒副产物代表、总大肠菌群。 |
5万-50万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pH、消毒副产物代表。地表水水源增加耗氧量(或总有机碳),地下水水源增加溶解性总固体(或用电导率折算)、(总大肠菌群)。 |
>50万 |
总大肠菌群检验所需时间长,选用此指标时需注意。
2.2.2 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是指能反映出厂水质量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质量问题的指标。指标选择需考虑以下方面:
——按照GB 5749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中选择与本地出厂水实际相符的指标;
——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指标应与本水厂所选用的消毒剂一致;
——本水厂出厂水中如存在GB 5749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指标也应选用。例如发现本出厂水中存在贾第鞭毛虫或隐孢子虫,或者存在某种农药,则应将这些指标纳入主要监测指标之中;
——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可从GB 5749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中选择,另加与本水厂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指标。
2.2.3 全面指标
定期对出厂水水质进行全面检查可以掌握出厂水质量的全面情况以及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全面指标选择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按照GB 5749表1、表2、表3所列的指标为基础,筛除在水源水监测时没有检出的污染物指标以及对本出厂水不相关联的指标项目;
——如果发现本出厂水中存在GB 5749附录A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中相关指标,而且具备检测条件者,也应纳入监测指标中;
——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可从GB 5749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中选择,另加与本水厂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指标。
3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
管网末梢水是直接提供居民饮用的水,是供水单位需要掌握水质的最后关口。管网末梢水是出厂水经过输配水管网,有的还经过二次供水过程的水。需要关注在这些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和微生物滋长问题。
3.1 监测点数量
监测点数量以能发现供水区域内水质问题为准,监测点位置以能反映总体情况以及比较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可按供水区人口数量、管网结构以及监测检验的工作量而调整。表4可作为确定监测点数量的参考。
表4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参考数量
供水区人口 (万人) |
>500 |
100-500 |
10-100 |
1-10 |
<1 |
监测点数量 (个) |
>40 |
>20 |
>10 |
>5 |
>2 |
大、中型城市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监测点数量:参照该城市人口(例如,每2万人设有一个采样点)管网布局,水源差异等列出管网末梢监测点总清单(例如,一个500万人口城市设有300个监测点),根据地理位置和存在问题,将总监测点分为若干个组,每天采样测定一个组,循环进行。这种方法可以了解掌握的面更广些并将工作量保持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3.2 监测点位置选择
监测点的位置需有一定代表性,能说明供水区水质的总体情况,也能反映最可能出现水质问题的区域。选择监测点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该供水区不同水源类型有代表的地点,并在居民取水点处采集检验水样;
——供水区最远端;
——输配水管网的盲端;
——有代表性的二次供水取水点;
——监测点的地理位置相对均匀。
3.3 监测频率与监测指标
为及时发现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问题,需每日采样检验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是指水质中最关键性指标并能很快得出检验结果,对供水水质是否安全作出判断。还需要对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对部分主要指标,以便了解供水水质的总体情况和它们的变化趋势。
监测指标应包括当地供水水质最主要的问题。表5为在一般情况时监测指标的选择:
表5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频率与监测指标选择
监测指标种类 |
监测频率 |
监测指标选择 |
控制指标 |
每日1次 |
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臭和味、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
主要指标 |
每1-2月1次 |
以GB 5749的表1所列指标为基础,删除未采用的消毒剂及其相应的消毒副产物,删除水源水未曾检出的污染物。如果发现在输配水以及二次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污染,则检验指标中应增加新污染物指标。 |
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检验所需时间长,选用此指标时需注意。
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1 由国务院及其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2 省级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请求国家给予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3 跨省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1 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
2.2 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
2.3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4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1 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10万立方米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或较大范围内未梢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
3.2 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3 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较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1 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或局布范围内未梢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
4.2 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病例2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3 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下级别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