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 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二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 校验、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表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附表1
申请编号 (地区简称)(年度)第 号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三、表中 “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 □ 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
五、射线装置的 “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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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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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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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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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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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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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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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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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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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许可项目 |
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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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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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 |
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设备 编号 |
主要参数 |
所在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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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 |
核素 名称 |
用途 |
物理 状态 |
最大年操作量(Bq) |
最大日操作量(Bq) |
操作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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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级别(个数) |
甲级 □( ) |
乙级 □( ) |
丙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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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型 放射性 同位素 |
核素 名称 |
活度 (Bq) |
活度测 量日期 |
生产 厂家 |
所在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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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密封源装置 |
编号 |
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 厂家 |
放 射 源 |
所在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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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素名称 |
活度(Bq) |
活度测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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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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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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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许可证 日期及编号 |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证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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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广东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一、机构基本条件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审核记录 |
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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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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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无执业许可证,或未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许可证: 有□ 无□ 登记科目: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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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人员和制度 |
各放射诊疗科室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1、质量控制制度;2、岗位责任制3、操作规程4、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第3、4项缺1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专(兼)职人员:有□ 无□ 制 度: 有□ 无□ 缺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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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预案基本要素:1、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2、事件报告制度;3、应急组织及职责;4、应急控制措施;5、保障措施。第2、3、4项缺1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预 案: 有□ 无□ 缺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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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档案应包括:1、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第2、3项缺1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档 案: 有□ 无□ 缺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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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暂不作为一票否决项。 |
档 案: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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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综合结论 |
一票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综合结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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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陪同检查人: 审核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放射治疗专有条件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审核记录 |
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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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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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
治疗设备 |
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无相应设备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名称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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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定位机 |
无模拟定位机或闲置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在用□ 闲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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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计划系统 |
无治疗计划系统或闲置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在用□ 闲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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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无验收或定期(申请前半年内)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国家无标准的暂不作为一票否决项。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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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防 护 |
多重安全联锁系统 |
无或无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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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监测系统 |
无或无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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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监控装置 |
无或无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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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装置 |
无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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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
无或无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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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疗剂量仪 |
无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时应要求限期检定。 |
有□ 检定□ 未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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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扫描装置 |
无或无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有效□ 无效□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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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报警仪 |
无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检定□ 未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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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放射诊疗场所的入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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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的进出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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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防护检测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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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人员资格 |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缺其中任何一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1)放射肿瘤医师:有□无□ (2)专业技术人员:有□无□ (3)医学物理人员:有□无□ (4)技师和维修人员: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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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计 |
2人以上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佩戴人数: 未佩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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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
查2年内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证明文件, 2人以上未参加培训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参加培训人数: 未参加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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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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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综合结论 |
一票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综合结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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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个人剂量报警仪”可共用。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 审核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三、核医学专有条件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审核记录 |
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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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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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具有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设备 |
工作内容是指: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籽粒插植治疗;放射性药物治疗和其它核医学诊疗。 |
工作内容及设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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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国家无标准的暂不作为一票否决项。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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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防 护 |
专门的同位素分装场所 |
开放型同位素工作无专门场所或未设置通风橱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专门场所: 有□ 无□ 通 风 橱: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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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同位素注射场所 |
须进行同位素注射工作而无专门场所或无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专门场所: 有□ 无□ 容 器: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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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同位素贮存场所 |
无专门场所或无专门的贮存容器或无登记记录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专门场所: 有□ 无□ 容 器: 有□ 无□ 登记记录: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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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
产生放射性废物而无专门场所或无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或无屏蔽设备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乙级场所和有放射性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未设置污水池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专门场所: 有□ 无□ 容 器: 有□ 无□ 屏蔽设备: 有□ 无□ 污 水 池: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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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防 护 |
活度计 |
开放型同位素工作无活度计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时应要求限期检定。 |
有□ 检定□ 未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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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开放型同位素工作无监测仪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时应要求限期检定。 |
有□ 检定□ 未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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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装有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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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无必要的文字说明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警告标志: 有□ 无□ 文字说明: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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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场所的入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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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的进出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警告标志: 有□ 无□ 工作指示灯: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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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检测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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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人员 |
人员资格 |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缺其中任何一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1)核医学医师:有□无□ (2)专业技术人员:有□无□ (3)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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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计 |
2人以上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佩戴人数: 未佩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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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
查2年内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证明文件, 2人以上未参加培训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参加培训人数: 未参加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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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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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综合结论 |
一票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综合结论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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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可共用。有1台及以上设备或场所合格,可对合格设备或场所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 审核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四、介入放射学专有条件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审核记录 |
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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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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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线机或数字减影装置 |
必须具备至少1台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线机或数学减影装置等设备,无相应设备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数量及设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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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国家无标准的暂不作为一票否决项。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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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防 护 |
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
主要包括铅围裙、铅衣、铅眼镜、铅帽、铅围脖、活动铅玻璃或铅挂帘等。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无防护用品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用品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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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者防护用品 |
主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围裙或铅床单等。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无防护用品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用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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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放射诊疗场所的入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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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的进出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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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检测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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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人员资格 |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缺其中任何一项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1)放射影像医师:有□无□ (2)放射影像技师:有□无□ (3)专业技术人员: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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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计 |
2人以上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佩戴人数: 未佩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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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
查2年内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证明文件, 2人以上未参加培训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参加培训人数: 未参加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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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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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综合结论 |
一票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综合结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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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可共用。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 审核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五、X射线影像诊断专有条件
审核项目 |
审核要求 |
审核记录 |
审核结论 |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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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医用诊断X线机或CT机 |
必须具备至少1台医用诊断X线机或CT机,无相应设备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数量及设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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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国家无标准的暂不作为一票否决项。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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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防 护 |
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
主要包括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铅帽、铅围脖、铅椅等。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无防护用品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用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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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者防护用品 |
主要包括性腺铅围裙、铅帽、铅围脖、铅床单等。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无防护用品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用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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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放射诊疗场所的入口 |
未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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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的进出口 |
未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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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检测 |
无验收或定期(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状态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无□ 检测机构: 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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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从业资格 |
查医师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可查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无放射影像医师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放射影像医师:有□ 无□ 放射影像医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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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计 |
2人以上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佩戴人数: 未佩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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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
查2年内放射防护知识及法规培训证明文件, 2人以上未参加培训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应参加培训人数: 未参加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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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2006年3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则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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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综合结论 |
一票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综合结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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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审核结论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未作说明的,均为一票否决项。
3、对多台设备多个场所进行审核时,可将本表制作多份,“人员”、“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可共用。有1台及以上设备合格,可对合格设备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陪同检查人: 审核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审核标准
项目审核结论 |
项目审核综合结论 |
现场审核结论 |
全部合格 |
合格 |
建议批准 |
有不合格项 |
不合格 |
建议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