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的《GBZ188—202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26年8月1日生效,关于哪些人需要职业健康监护跟旧标准有较多不同,小伙伴们要注意哦!!!!!
其中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健康监护。
4.5.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原则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4.2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a)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肿瘤有一定的发病率;
b)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提供明确的证据;
c)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4.3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的,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检查,并适当延长体检周期。本标准纳入的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的危害因素均列出明确的职业禁忌证。
4.5.3 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场所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5.4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
4.5.5 用人单位根据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名单,并提交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干货来啦:《GBZ188—202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卫健委官网亦可下载)
备注:本文转录自“微信公众平台,职业安全卫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