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破坏了人们原有的生活居住环境,主要表现在房屋住所、饮水水源、供水管网、排水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遭到破坏,甚至迫使人们迁移到临时住所或者投亲奔友。
为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必须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消毒处理以及水质的检验。具体卫生技术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的选择
(一)自然灾害发生后应迅速对原有水源卫生状况进行评估,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受到破坏或污染严重时,应立即选择新的水源地,建立新的取水点。对于被淹没了的水井或供水构筑物应停止供水,待水退后经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继续供水。
(二)水源的选择原则是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防护、经济技术合理。选择顺序是应选择泉水、深井水、浅井水,其次才考虑河水、湖水、塘水等。
(三)如条件许可,最好的办法是就地打机井或手压井,水源周围要保持清洁卫生,附近没有厕所、畜圈、垃圾及废水排出口,应避免在低洼地或过去是污染源的地方取水。
(四)在内涝地区,应划出水质污染较少的水域作为饮用水取水点,禁止在此区域内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
(五)在流动的洪水地区,应在上游水域选择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并划出一定范围,严禁在此区域内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
(六)只有河、塘、湖水可作水源时,要选择位置适当的上游河段或水塘,取水点要向河中心伸延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宜在取水点设水码头,也可在岸边挖砂滤井取水。水塘选定后,只能专供饮用水,不得做它用。
二、饮用水水源的防护
灾前做好充分准备,防止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一)对于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应在自然灾害形成前,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带,一时无法转移的应加强保护,防止扩散或外溢。
(二)对于露天堆放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或废水池,也应及时清运到安全地带,或加高加固围堤。
(三)对于放射性物质,应妥善使用和管理放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放射性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污染水体。
(四)应突击迁移水源防护带沿岸的粪坑,清除垃圾堆和无害化处理厕所内的粪便。
三、饮用水源要防止人为污染
(一)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应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此区域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深井的井室、河水取水点及防护带内有专人值班防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二)泉水要注意出水口的卫生防护,清除出水口周边杂草、污物,在露头处建水池,进行消毒,加盖加锁。
(三)河水要分段使用,上段作为饮水水源的,应设有明显标志及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即不得停靠船只,不能有游泳、捕鱼和打捞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四)大口井要建井台、井栏、井盖,备有专用的公用水桶。井的周围30米内禁止设有厕所、猪圈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设施。
(五)机井或手压井周围要保持清洁,防止污水沿井壁下渗,污染浅层地下水,周围30米内不得有厕所、畜圈、垃圾及废水排出口,应避免在低洼地或过去是污染源的地方取水。
四、运送安全卫生水
瓶装水运输方便,水质安全,可用来解决应急饮水问题。用于送水的设备,无论是水车、消防车、洒水车、水箱(可用卡车、拖拉机载运)或聚乙烯塑料水桶,在运水前,都必须对盛水容器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待运水的余氯含量至少要达到0.5mg/L,运水人员要专职且身体健康,分水时要有专用的清洁用具,待运水储存不得超过2天,中间加一次漂粉精片,加量按20片/吨水或等效的其它消毒剂,并进行水质检测,防止运送的水受到二次污染,以确保运送水的卫生质量。供水量可参考如下:临时救援而设的门诊和医院每人每天40~60升,后勤供应处每人每天20~30升,集中居住的庵棚、帐蓬等每人每天15~30升,最低不应低于3~5升。
五、自然灾害恢复期的供水设施消毒
(一)被水淹没过的水源或供水设施重新启用前必须清理消毒,检查细菌学指标合格后方能启用。
(二)经水淹的井必须进行清淘,冲洗与消毒。先将水井掏干,清除淤泥,用清水冲洗井壁、井底,再掏尽污水。
(三)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超氯消毒。漂白粉投加量按井水量以25~50mg/L有效氯计算。浸泡12~24小时后,抽出井水,在待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按正常消毒方法消毒,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六、饮水水质检验
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 一 2006)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如下:
(一)水源水检验项目:浑浊度、pH、色度、氨氮以及其他有关项目。
(二)饮水检验项目:浑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色度、臭和味以及其他有关项目。其中浑浊度和余氯两项每日每批处理水均测定,以便指导水处理措施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