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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