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分享给好友或朋友圈
各医疗机构: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卫函[2016]26号.pdf
东卫函[2016]26号附件.pdf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