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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等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按照有关要求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基本供应目录管理,减少进入医院环节。按照国家谈判价格直接通过省交易平台挂网采购,不需议价,并按期结算药款。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诊疗需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对于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数据,我市将在医改等相关考核中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我局将加强医疗机构对国家谈判药品采购、使用、合同执行、结算情况的监管,防止违规采购、网下采购等行为发生。对于部分医疗机构在挂网之日前已签订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合同,原则上按国家谈判价格执行,交易各方也可自行协商处理。
附件下载:
东卫办函〔2017〕5号
粤卫办函〔2017〕5号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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