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6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卫办函[2017]37号
东卫办函[2017]37号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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