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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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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开展东莞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东卫函〔2016〕251号(已失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10-10 09:23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12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级别,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容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放射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服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2016年10月)。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有管辖权限的卫生监督机构。

(二)重点抽查,依法严肃查处(2016年11月-2017年7月)。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1.二级、三级医院(含中医类别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6〕55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中医办〔2015〕4号)及《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中医〔2016〕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3.干细胞临床应用。对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和医疗广告为线索,严肃查处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行为。

4.放射诊疗活动。重点检查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否获得许可、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法规要求落实“三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场所是否进行状态检测、状态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场所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是否落实放射危害防护主体责任、是否告知公众放射的危害性、是否落实患者及公众的放射防护措施。

5.美容专科医疗机构。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和医疗美容专科门诊部(含诊所)。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服务诊疗活动(科目设置、诊疗技术等)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是否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使用的医用材料是否合法合规等。

各监管单位要按照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医院、门诊部全面覆盖,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所/卫生站等其他医疗机构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要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抽查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级(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医疗机构全面自查、监管单位按权限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发现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报送市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科。我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镇街(园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和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

(二)严格落实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和整改。各(镇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创新监督检查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发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抽查阶段,发现医疗机构未取得干细胞临床研究资质,擅自开展临床研究或临床治疗的,要依法严惩。

(三)密切协调配合。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等级评审、人员职务晋升、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等挂钩,落实“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医疗广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积极宣传有关工作进展,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查处大案要案时可邀请媒体跟踪报道,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6年10月13日前将本通知转达至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单位,2016年10月24日前向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7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各项汇总表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整理汇总,并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及2017年7月27日前将阶段性总结及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局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科联系人:陈笑琴,联系电话:23281181;

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联系人:白雪,联系电话:22625806,传真:22625809,邮箱:dgwjsyjk@163.com。

附件:1.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表

2.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3.二级、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汇总表

4.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5.放射诊疗监督检查表

6.放射诊疗监督检查汇总表

7.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8.美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9.案件查处汇总表

10.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附件下载:东卫函〔2016〕251号.pdf

东卫函〔2016〕251号附件.doc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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