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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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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5-12-08 04:24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分局,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属各学校: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5〕1175号,见附件1)要求,我市决定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

近年来我市学校艾滋病疫情呈现上升趋势,5年来每年均有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病例报告,传播途径以男男同性性传播为主。学校艾滋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的艾滋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二、认真做好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制度,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制度、人员、措施,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学校艾滋病疫情信息通报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有序进行。疫情通报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通报个案信息。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情况,每半年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全市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一年情况,8月底前报告上半年情况),同时向疫情所在的镇街(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疫情情况。

(二)镇街(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应尽快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疫情所在的学校通报学生艾滋病疫情;在艾滋病疫情上报时应明确15-24岁年龄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职业分布,职业为“学生”的还应明确其所在的学校等相关信息。

(三)市、镇街(园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每年3月底前通报上一年情况,9月底前通报上半年情况,通报疫情格式参照附件2)。

(四)学校要结合实际,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配合,共同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告防治工作情况。

三、切实落实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措施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1号)的要求,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高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时间。

各学校要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密合作,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时寻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支持,通过宣传教育、健康咨询等形式,传播预防艾滋病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引导有高危行为的学生主动寻求艾滋病的咨询检测服务。

四、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的服务工作

各镇街(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实际,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免费的咨询检测服务,同时在学校的协助下,针对有男男同性性行为的学生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对于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学生,及时提供告知、心理咨询等服务,防止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

五、充分发挥学校艾滋病防控专家指导组作用

为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市成立东莞市学校艾滋病防控专家指导组(名单见附件3)。各镇街(园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业务技术优势和作用,为学校提供政策宣讲、健康教育、防治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督查等工作。

附件:东卫函[2015]200号.pdf

    东卫函[2015]200号附件.pdf

市卫生计生局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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