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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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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东卫函〔2015〕51号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5-04-14 03:49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 4 7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适用于市卫生计生局机关及各中心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理。

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计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计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办理信访事项。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计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卫生计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计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做好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部门、单位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访反映渠道

一条 信访渠道包括来信、来电、传真、走访省卫生计生委信访业务系统、市信访业务系统、信访局网上信访、12345服务热线、阳光网阳光热线、时间问政、公众网站咨询信以及市领导批示、上级部门信访转办等。

十二 市卫生计生局公开信访方式有:

(一)市卫生计生局一楼信访室,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二)网上信访平台:广东省网上信访大厅—东莞厅;东莞市阳光网—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

(三)来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四)预约电话:23281077;传真号码:23281001

十三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信访受理范围

十四 信访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本机关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公示信访受理范围。

 

第六章  信访处理程序

十五 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或走访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十六 登记收到信访事项后,及时登记,并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内容简明扼要,登记内容包括:(1)信访事项提出时间;(2)编号;(3)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4)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5)拟办意见

十七 受理。登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区分情况,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并告知其向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提出。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局机关接收到属于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市纪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局纪检组按规定办理。

十八 交办。局办公室对已登记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或领导批示办理。

属于一般性问题,且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按职能范围交予承办科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对于受理有争议、涉及多个科室、部门单位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阅,按批示理。

十九 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定1-2人为信访员,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导、追踪、落实工作,以及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十 办理。相关科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对交办的市信访局网上信访、12345服务热线、阳光网阳光热线等信访事项,按照局办公室明确的时限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回复时间的,须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二十二 督办。在信访工作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一旦发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十三 答复。凡明确要求答复的访件,尤其是省、市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以及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等由承办科室、各部门各单位办结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由各承办科室、部门单位自行按信访有关规定回复。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二十四 归档。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过整理后,由各承办科室、部门单位自行归档。暂存备查的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二十五 各部门、各单位25日前要将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情况办公室汇总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二十六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十七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八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九 各中心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局直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东卫函[2015]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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