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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卫办〔2016〕47号.pdf
东卫办〔2016〕47号附件1.doc
东卫办〔2016〕47号附件2.doc
东卫办〔2016〕47号附件3.doc
东卫办〔2016〕47号实施办法.doc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