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东发改〔201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