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日 星期一 白天:多云,有阵雨或雷阵雨 夜晚:多云,局部有阵雨 26到33度 偏南风2到3级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转发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卫函〔2016〕62号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03-16 01:06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中医办〔2015〕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中医办函〔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4日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网站地图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TEL:0769-2328111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0
主办单位: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备案号:粤ICP备19146426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