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中医办〔2015〕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中医办函〔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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