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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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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3-05-29 14:32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重点

1

医疗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是否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合格证等)。

2

血液安全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执业资格及其血液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格,开展采供血项目、内容、范围等业务活动合法性情况;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以及执业注册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献血者身份核对与登记,献血者健康征询、健康检查及告知,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等情况;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情况;血液标识、包装、储存及运输情况,血液标本保存情况;供血活动以及血液调配情况;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液的处理情况;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情况;献血、采血、检测和供血原始记录以及保存情况。

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本市取得《单采血浆站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设置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拟定相关临床用血计划及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施评估和考核,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输血科(血库)设置情况以及是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血液来源、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及应急采血情况;血液接收、发放、输血前及输血时核对情况;血液储存设施设备及环境温度记录及消毒、空气培养情况;输血申请、输血前血液检验情况

(二)血浆站执业资格及其实验室相关资格情况,开展采供血浆项目、区域(范围)等业务活动合法性情况;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以及执业注册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档案及屏蔽、淘汰制度建立情况;重点工作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采集原料血浆遵循自愿、知情同意情况;对特殊免疫供血浆者履行事先告知及同意情况;供血浆者健康征询、健康检查、血液检测情况;供血浆者身份识别和核实情况;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血浆采集量及采浆间隔情况;原料血浆的包装、标识、储存情况,血浆标本储存情况;原料血浆的供应情况;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原料血浆的处理情况;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使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检测和供血浆工作记录以及保存情况。

3

职业卫生(含放射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实地检查

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等。

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检查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执业人员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和校验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程序和内容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出具报告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情况;档案建立健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等。

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镇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情况、职业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实地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延续、变更情况;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2.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5.拒绝卫生监督的行为;6.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传染病防治

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实地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6

妇幼健康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实地检查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执业人员取得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制度情况;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符合相关要求情况: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建立健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等制度情况。

7

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

实地检查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拒绝卫生监督;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

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全市二次供水单位、全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实地检查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消毒用品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

实地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一般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获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市镇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等

实地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要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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