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非急救医疗转运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规范、有序、合法开展,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dgwsjyz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联系人:李旭棋,联系电话:23281022。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三楼,邮编:52307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卫生健康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非急救医疗转运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规范、有序、合法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对患者的医疗转运活动以及在转运过程中实施的诊疗行为,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体系。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驾驶员须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可聘请经市120指挥中心、红十字会或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医疗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定位系统。每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
(六)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
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七)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并在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舱内醒目位置公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二、机构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向所属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申请,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120指挥中心对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同意其开展的,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及联系人信息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可以在本市内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必须有一方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市属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申请及备案。同意备案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台”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将以下资料交登记机关和市120指挥中心:
1.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申请书(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
2.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车头、侧身45度照片,救护舱内照片;
3.医疗转运价格收费标准;
4.有关工作人员名录,包括:驾驶员驾驶证,医生、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经初审同意后提交);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的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管理机制及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救护车要做好相关消毒控制措施,保证转运途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指导全市医疗转运业务。在遇突发事件时,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无条件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非急救医疗转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政策、规定,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转运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
(五)各医院的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严格执行医院进出许可制度,对符合本《通知》的转运救护车予以通行便利。对未备案、故意不按规定标识,不喷涂医疗机构名称以逃避监管的救护车和“黑救护车”,不予进入医院。
三、质量控制
(一)参与实施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医疗转运应接受市120指挥中心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开展医疗转运时,工作人员配置满足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监护型救护车转运需配置1名医生、1名护士,普通型救护车视患者病情配置急救医护人员或救护员,救护员除紧急情况下心肺复苏及抢救患者生命外,不得从事其他医疗活动。
(三)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每次接送病人后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病人的名字、性别、年龄、疾病名称、接送途中救治过程、所用药品和器材、护送人员、路程等。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药械、车辆等。救护车上所需急救药品及医用器材,在每一次接送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点,及时补充和更换。
四、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车内用物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病人用床褥及时消毒,做到一患一用。
(二)病人在接送途中开展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或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医疗救治,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完后应装入医疗废物袋,返回后按规范流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置,不得途中丢弃。消毒后做好登记记录。
(三)每次接送完病人后,对车内的用品要进行终末消毒。急救箱内外用消毒液擦拭,担架上有血迹或排泄物时要进行拆卸,并用消毒液浸泡,然后冲洗,晾干。车内及时消毒、通风换气。
(四)患者为传染病人的,根据病原体的特性进行消毒处理。
(五)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制度,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消毒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
(六)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次上岗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确保行驶中性能良好。
五、人员管理、培训和职业安全管理
(一)岗位设置符合转运服务发展需求。参与转运服务的驾驶员、担架员、医护人员必须与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购买社保。
(二)每车原则配医生、护士、驾驶员各1名,相关人员需持本岗位相关执业证书资质并在有效期内。紧急或重症医疗转运的路程较远时应同时配备两名驾驶员。
(三)开展医疗转运工作时必须着装统一,工作服有单位名称,工作服以白色为主色。参与转运的护送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四)转运服务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不同病种的各类搬运与照顾技能,保障搬运、转运安全。每年至少接受医学专业学会或市120指挥中心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
(五)驾驶员应取相应资质的驾驶执照,遵守交通规则,保障无安全事故发生。
六、车辆管理
(一)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配置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WS/T 292-2008《救护车》的规定。
(二)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应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医疗转运车辆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任务完成后立即返回,不得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四)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紧急情况下或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五)救护车停车位不少于5个,平时应按规定停放在车辆指定点,责任到人,并根据情况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七、应急救援管理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做好记录总结,不断提升应急能力。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制,保证物资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符合应急需求。
(三)遇突发性事件,严格服从市120指挥中心指挥,配备医护人员,参与紧急救援工作。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制度。
八、监督管理
(一)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市卫生监督所、镇街综合执法办)的日常监督和质量管理,接受市120指挥中心业务指导。监督执法机构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实施日常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市120指挥中心对非急救医疗转运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非急救医疗转运机构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检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拒不改正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或其它违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
(二)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日常监管。监督执法机构应将非急救医疗转运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检查内容当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记分。对转运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限期整改期间、停业整顿期间或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非急救医疗转运收费标准应在救护舱内显眼处主动公示,未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四)医疗转运服务起始地址或送达地址(以下简称起止地址)必须有一方在东莞市范围内,并能提供医疗转送联单说明起止地址,起止地址均超出东莞市范围的,由登记机关取消其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承担本机构范围内打击“黑救护车”和监督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清理医院内各种“假冒救护车”、不正规宣传广告、名片等宣传资料,加强对医院内或周围可疑“黑救护车”清查,发现可疑救护车,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辖区相关部门通报;要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黑救护车”和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救护车出入医院或在医院内部停靠;要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护工、后勤人员管理和教育,防止发生内外勾结,买卖病人信息或诱导病人使用不正规救护车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投诉信息收集,及时将“黑救护车”“假冒救护车”信息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上路进行查控,严格救护车的管理。
(七)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取得非急救医疗转运资质的医疗机构,须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业务。
附表1
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备注:
1.以上同类药物可选择配备替换使用,用后及时补充,保持基数。
2.此配置标准是参考《广东省医疗急救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粤卫〔2007〕124号)制订的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附表2
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备注:此配置标准是参考《广东省医疗急救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粤卫〔2007〕124号)制订的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网站地图 | |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TEL:0769-2328111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0 | |
主办单位: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备案号:粤ICP备19146426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