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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
针对你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5日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丰田新村四座八号铺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服务及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5月11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2020年11月19日,通过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向你送达《催告书》。
经审查,《催告书》中罚没款金额计算有误,应为45353元。因此,现决定撤销2020年11月19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的《催告书》。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