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平:
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6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风步行街B75铺二楼商铺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某、杨某、陈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理发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参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160(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5月27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公催〔2020〕19180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公罚〔2020〕191800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300元、加处罚款1300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电话:0769-2208921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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