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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召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12-18 15:41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甘召威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8月至2020914日在东莞市寮步镇金钗路2042号牛杨综合市场D16号铺从事口腔诊疗工作,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0元(甘召威无证行医行为属初犯,未发现对患者造成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东卫医证保决〔20201914004号)所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原行医地址已关门并搬迁,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但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1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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