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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06-10 08:26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了《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公示制度》)。该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一、《“黑名单”公示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提升,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就医安全,市卫生计生局结合《东莞市卫生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黑名单”公示制度》修订过程是怎么样的?

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东莞市卫生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进行修改,并形成了《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市卫生计生局第一次征求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意见。在收到第一轮反馈意见后,市卫生计生局认真梳理,充分吸收了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市卫生计生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2月,再次征求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街医院及各民营医院的意见,同时,通过市卫生计生局网站征集广大市民意见和建议,形成《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送审稿),于2017年4月送市法制局征求审查意见。2017年6月,市法制局同意发布。

三、医疗机构纳入“黑名单”公示的情形有哪些?

修订后的《“黑名单”公示制度》,医疗机构纳入“黑名单”公示的情形由原来的13种增加到14种,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五)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12分以上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七)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八)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九)一个自然年内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简易程序除外)两次以上的;

(十)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十一)一个自然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十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督办、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三)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四、对于纳入“黑名单”公示的医疗机构有什么后续监管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黑名单”公示制度》,市卫生计生局除依据法律法规对纳入“黑名单”公示的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外,还将采取以下后续监管措施:

一是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管外每年不少于4次。同时,将纳入“黑名单”公示的医疗机构作为暗访、飞行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抽查。

二是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从严审查,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三是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考核管理过程中,予以相应扣分。

四是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是限制参加卫生计生系统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是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卫生计生行业协会相关职务和参加。

七是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限制措施。

 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东卫函〔 2017〕 161 号)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3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东卫函〔201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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