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大学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医院,聘用期间他提出辞职,院方不予办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人事争议仲裁,陆先生的请求因未获支持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陆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陆先生与南汇一家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将陆先生派往签约医院工作。协议约定,聘用后5年内不予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若申请辞职或调离医院,除需承担医院所支付的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外,每年需付2万元的赔偿金。
今年5月,陆先生向就业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同年6月,陆先生收到了院方的答复,要求他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费8万余元后,给予办理离职手续。陆先生对此持有异议,并于同年7月申请人事仲裁,因仲裁申请未获支持,今年9月陆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陆先生庭审时称,今年4月,自己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后,医院一直未为其在工作场所更换执业证,使其工作十分被动,且在福利待遇方面也存在问题。有鉴于此,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
医院及服务中心辩称,院方并不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后,虽院方在公示栏内未及时更换信息,医院方在工作上确存疏忽,应予改进,但该疏忽并不必然导致陆先生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因此,医院方的行为不符合“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情形,陆先生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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