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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系统敏感岗位人员轮岗制度(试行)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第一条 为前移监督关口,健全惩防腐败体系,预防职务犯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敏感岗位人员是指:

(一) 基建、设备、总务、药剂、中心药房等部门负责人。

(二) 设备、药品、物资、医用耗材(含高、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等采购人员。

(三)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轮岗是指本单位内部岗位之间人员的轮换或调整,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该职位工作起计算(包含试用期)。

第四条 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或7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同一敏感岗位任职满两年应当轮岗,满三年必须轮岗;在少于700张床位的医院同一敏感岗位任职满三年必须轮岗。

第五条 经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诫勉谈话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敏感岗位人员必须立即轮岗。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达到轮岗条件的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轮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应及时向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请示。

第七条 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之后的两年内不得再到原岗位任职。

第八条 各单位任用敏感岗位人员要严格把关,在任职前和任期内,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测评和监督。

第九条 对敏感岗位人员实施轮岗前,本单位要与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思想沟通,使被轮岗人员充分理解轮岗制度有关规定和意义。

第十条 内部轮岗是组织行为,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当单位做出轮岗决定后,被轮岗人员必须执行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敏感岗位人员的轮岗,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扩大本单位敏感岗位人员范围,并报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三条 局不定期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因不按规定进行轮岗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如与本局以前印发的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街)医院和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