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期限 |
说明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粤财预〔2016〕87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332号 |
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25元收取。 |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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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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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费 |
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粤财预〔2016〕87号 |
发改价格〔2007〕274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4〕42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
3500元/宗 |
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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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粤财预〔2016〕87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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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粤财预〔2016〕87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12〕1094号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
6000元/宗 |
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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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抚养费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号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号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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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试考务费 |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粤发改价格〔2017〕3466号,粤发改价格〔2017〕3548号,粤发改价格〔2017〕4685号,粤发改规〔2018〕9 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粤卫函〔2018〕1773号 |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粤发改价格〔2017〕3466号,粤发改价格〔2017〕3548号,粤发改价格〔2017〕4685号,粤发改规〔2018〕9 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粤卫函〔2018〕1773号 |
考试申请人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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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 |
法医精神病鉴定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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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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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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