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频道
分享到: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0-10-08 02:47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各地、各有关单位。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 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参照省的做法,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发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粤部队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省培训和参与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省疾控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各地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职业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与培训。

  7.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及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 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网站地图 | 内部网登录入口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   TEL:0769-2328111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70
主办单位: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备案号:粤ICP备19146426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