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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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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部门收费目录清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1-03-09 15:59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序号

收费项目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收费期限

说明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预防接种服务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粤财预〔201687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332

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25元收取。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2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粤财预〔201687

发改价格〔2007274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442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3500/

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粤财预〔201687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粤财预〔201687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121094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6000/

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3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考试考务费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粤发改价格〔20173466,粤发改价格〔20173548,粤发改价格〔20174685号,粤发改规〔20189 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粤卫函〔20181773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粤发改价格〔20173466,粤发改价格〔20173548,粤发改价格〔20174685号,粤发改规〔20189 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粤卫函〔20181773

考试申请人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

法医精神病鉴定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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