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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收费期限
说明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预防接种服务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粤财预〔2016〕8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332号
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25元收取。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2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粤财预〔2016〕87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4〕42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
3500元/宗
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粤财预〔2016〕8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03〕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申请单位、个人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粤财预〔2016〕8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粤价函〔2012〕1094号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6000元/宗
3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规〔2000〕29号,粤财预〔2016〕87号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考试考务费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函〔2014〕2465号,粤发改价格〔2017〕251号,粤发改价格〔2017〕252号,粤发改价格〔2017〕3466号,粤发改价格〔2017〕3548号,粤发改价格〔2017〕4685号,粤发改规〔2018〕9 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粤卫函〔2018〕1773号
考试申请人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二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法医精神病鉴定
粤发改规〔2017〕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东莞市第七人民医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