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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东卫办〔20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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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方便群众正确择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东价〔2006〕145号)、市物价局和卫生局《关于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9〕21号)及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卫〔2013〕9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卫生局同意,现就我市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示对象

        我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站(所)等医疗机构。

        二、公示内容

        (一)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地址、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有效期限、设置单位(人)、投诉电话。具体内容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为准。

        (二)卫生技术人员公示: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护士、药剂、检验、影像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科室)、职务、职称及相片等信息。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有物价部门审批文号、备案文号等信息的,也要一并公示。

        三、公示形式

        (一)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入门或候诊厅(室)显眼位置悬挂“东莞市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格式大小和公示内容可参照2007年版本制作(公示内容式样见附件1、效果图样见附件2)。因医院核准的诊疗科目较多,为保证医院公示牌美观整齐,可在公示牌“诊疗科目”栏目注明“详见附页”,并按照公示牌规格另行制作“附页:诊疗科目”公示牌一并公示。

        (二)卫生技术人员公示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时要在入门或候诊厅(室)设立《卫生技术人员公示栏》,从业人员较多的医疗机构可以科室为单位在科室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入门或候诊厅(室)显眼位置设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市属及各镇街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要求美观耐用,规格:宽60㎝,高90㎝,标题“东莞市医疗机构信息公示”为红色字(字体为黑体),正文内容为白底黑字(字体为宋体),底部“东莞市卫生局监制”栏目为蓝底白字。卫生技术人员公示栏及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作。

        公示牌和公示栏应做成可更改模式,当医疗机构登记事项和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牌和公示栏有关信息内容。

        (二)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相一致。卫生技术人员公示栏的人员信息必须与《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等核准的内容相一致。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的项目内容及价格信息必须与物价部门核准的内容相一致。

        (三)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院、门诊部、诊所等分支机构的公示牌由医院按照式样要求统一制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公示牌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其他医疗机构的公示牌由各中心镇(园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非中心镇街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式样要求统一制作。

        (四)已统一制作符合要求公示牌的镇街及医疗机构可继续使用原有公示牌,不必重新制作。

        (五)未制作公示牌和公示栏的医疗机构务必于2013年11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制作并公示。

        附件:1.东莞市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内容式样)

        2.东莞市医疗机构信息公示牌(效果图样)

东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附件下载:

东卫办[2013]89号.pdf

东卫办[2013]89号附件1.doc

东卫办[2013]89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