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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计生局 东莞市公安局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卫函〔2017〕76号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4-07 01:47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分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各级妇幼保健及助产机构遵照执行。

一、市妇幼保健院

负责全市空白证件申领、入库、出库管理,作废证件处理,证件真伪鉴定,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和协助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和院外分娩签发工作。

二、各助产机构

按相关规定做好本机构空白证件和出生证专用章管理,为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按要求做好本机构发放出生证的换发工作。助产机构停止签发职能的,应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并将空白证件和出生证专用章上交市妇幼保健院。

 

 附件:东卫函[2017]76号
                     东卫函[2017]76号附件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公安局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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