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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莞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现就委托执法的权限和职责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负责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一)由受委托单位统一行使委托单位权限范围内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爱国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托育机构、信息安全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二)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双方职责分工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委托事项,及时将与委托事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传达受委托单位。因监管不到位而产生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协助受委托单位建立健全委托事项的工作指南、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等工作制度;协助和指导受委托单位办理因实施委托事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投诉、信访投诉事项和行政赔偿案件等工作。
3.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并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对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4.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和要求以及委托单位行政职能变化,结合工作实际,对委托实施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并修改本委托协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严格按照委托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职权,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受委托实施事项的工作情况。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受委托工作顺利实施。
3.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和要求以及委托单位行政职能变化,结合工作实际,向委托单位提出调整完善委托实施事项的建议。
4.承办因实施委托事项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投诉、信访投诉事项和行政赔偿案件等。
5.对实施委托事项中存在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或撤销,并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6.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7.自行承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8.受委托单位做好委托专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委托专用章仅能用于委托实施事项签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至取消或者终止委托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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