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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重点
1
传染病防治
辖区内涉及传染病防治单位
一般事项
实地核查
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2
医疗卫生
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精神卫生法》《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是否依法执业情况等。
3
血液安全
辖区内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等采供血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采供血和临床用血活动的相关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22年版)》等
执业资格及其血液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格,开展采供血项目、内容、范围等业务活动合法性情况;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以及执业注册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献血者身份核对与登记,献血者健康征询、健康检查及告知,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等情况;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情况;血液标识、包装、储存及运输情况,血液标本保存情况;供血活动以及血液调配情况;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液的处理情况;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情况;献血、采血、检测和供血原始记录以及保存情况。(一)设置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拟定相关临床用血计划及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施评估和考核,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输血科(血库)设置情况以及是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血液来源、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及应急采血情况;血液接收、发放、输血前及输血时核对情况;血液储存设施设备及环境温度记录及消毒、空气培养情况;输血申请、输血前血液检验情况 (二)血浆站执业资格及其实验室相关资格情况,开展采供血浆项目、区域(范围)等业务活动合法性情况;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以及执业注册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档案及屏蔽、淘汰制度建立情况;重点工作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采集原料血浆遵循自愿、知情同意情况;对特殊免疫供血浆者履行事先告知及同意情况;供血浆者健康征询、健康检查、血液检测情况;供血浆者身份识别和核实情况;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血浆采集量及采浆间隔情况;原料血浆的包装、标识、储存情况,血浆标本储存情况;原料血浆的供应情况;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原料血浆的处理情况;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使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检测和供血浆工作记录以及保存情况。
4
放射卫生
辖区内涉及放射诊疗单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等。
5
公共场所卫生
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延续、变更情况;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2.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5.拒绝卫生监督的行为;6.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生活饮用水
辖区生活饮用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方、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销售单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生产,涉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学校卫生
辖区内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小学及小学以上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拒绝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
餐饮具集中消毒
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要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10
消毒产品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委托方、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和使用单位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用人单位
辖区内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情况、职业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12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本辖区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程序和内容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技术服务档案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执业人员资质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和校验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程序和内容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出具报告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情况;档案建立健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等。
14
妇幼健康
辖区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执业人员取得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制度情况;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符合相关要求情况: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建立健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等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