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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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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金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3-12-01 11:07 来源: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梅金华:

你的《医师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地点是湖南省辰溪县红十字会医院,20225月至20227月,你实际在东莞石排廖日亮卫生所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期间,你共获得薪酬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的《医师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范围是妇产科专业,2022714日,你为肩膀痛(疑似骨折)患者王某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对上述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医罚〔202319001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卫生监督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9-27285671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178号(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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